春種一粒粟,秋收萬顆子。農資是特殊產品,與農業(yè)收成休戚相關。依照我國現行法律,對于因生產、銷售假劣農資行為使農業(yè)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無論涉案金額大小,一律追究刑責。對于情節(jié)輕微的,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
銷售假化肥,坑農獲刑責
案例:果農閔某從劉某開辦的農資銷售店購買復合肥料20袋。兩個月后,閔某發(fā)現撒施復合肥的260棵桃樹發(fā)芽異常,生長緩慢。不久,這批果樹陸續(xù)枯死,評估損失價值為6.7萬元。經農業(yè)土肥檢測中心檢測,閔某購買的復合肥料含氯,為不合格產品,是導致桃樹受損枯死的主要原因。法院經審理,以銷售偽劣化肥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賠償受害人全部經濟損失。
點評:所謂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是指生產假農藥、假獸藥與假化肥,銷售明知為假的或者失去了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以及種子,或者生產者和銷售者以不合格農藥、獸藥及化肥、種子冒充合格農藥、獸藥及化肥、種子,致使生產遭受了較大損失的行為。這里所說的“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假種子”是指所含的成分與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不相符的;以假充真的;因過期、受潮、腐爛、變質等原因失去了原有效能或使用效能的。生產或者故意銷售上述商品的,按照我國產品質量法第38條的規(guī)定,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由于功效、作用不同,可能造成的損害也不一樣,生產或故意銷售上述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假種子,使農業(yè)生產遭受較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147條的規(guī)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處或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的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的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銷售假農藥,損失全部賠
案例:肖某發(fā)現自家麥田里雜草瘋長,便到陳某經營的農藥門市部購買除草劑30袋,隨后噴施在其承包的9畝麥田里。誰料,剛剛噴灑過農藥的麥苗開始枯萎發(fā)黃,幾日后全部枯死。經農業(yè)事故鑒定中心勘驗鑒定,結論為小麥枯死的主要原因是使用了除草劑產生的藥害。之后,肖某把農藥經銷商陳某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其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判決陳某賠償肖某全部損失費用8700元。
點評:從本案的農藥產品質量鑒定結論來看,被鑒定的麥田專用除草劑是冒用他人的登記證號等標識、有效成分為零的農藥產品,無疑屬于假農藥。產品質量法第50條規(guī)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本案中經銷商陳某除承擔因銷售假農藥而給肖某造成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外,還應當承擔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政責任。
銷售假種子,賠償沒商量
案例:去年春節(jié)前,農民李某被一種業(yè)公司的番茄廣告所吸引,第2天就將種子款匯到了種業(yè)公司。同年4月下旬,大棚里的番茄進入成熟期,可長成的果實與廣告完全不符,里面多數是空的,且又酸又澀。事后,李某將種業(yè)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認為,該種業(yè)公司以“產量高、市場暢銷”等描述性語言發(fā)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了原告,故被告所銷售的種子屬假種子。最后經法院調解,種業(yè)公司一次性給付李某賠償金1.2萬元。
點評:種子法第49條規(guī)定:“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下列種子為假種子:㈠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種品種種子的;㈡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簽的。”實踐中,以非種子冒充種子的情況雖不多見,但危害巨大、后果嚴重。小麥、大豆等常規(guī)種子可能表現不明顯,但是對于雜交種子,比如用雜交玉米、雜交水稻等糧食冒充種子,危害極大,減產一般能達到50%。對于白菜、番茄等蔬菜,則表現為商品性極差,甚至根本沒有市場;以此種品種冒充他種品種的情況主要表現為,用老品種冒充新品種,或者用滯銷的品種冒充暢銷的品種。由于各品種的特征特性、適用范圍、栽培要點都不一樣,假冒品種會給種子使用者造成錯誤引導,或種植了不適宜的品種,或采用了不恰當的栽培管理技術等,即使種子純度等指標都很高,但仍會造成減產;種類、品種與標簽標注不符,是假種子,但與前述的冒充不一樣。冒充是故意行為,情節(jié)更為惡劣。標注不符,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農民因購買“問題種子”而遭受損失的,有權獲得賠償。種子法規(guī)定,農民因種子質量問題而遭受損失的,不論這種損害是誰造成的,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或銷售者要求賠償,經營者不得推諉。賠償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購種價款;二是有關費用,包括因種子質量問題所帶來的欠收、絕收導致的其他投入、農田閑置的浪費及應得利潤的損失、為獲得賠償而發(fā)生的費用;三是可得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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