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廣視網(wǎng)訊】(記者 朱劍鋒 通訊員 李慧杰 李思遠)婚姻的基礎不僅包含著情感和信賴的交融,也包括對責任和義務的共同承擔。當雙方一同步入婚姻的殿堂,就意味著二者必須承擔起作為配偶的義務和責任,而不是“大難當頭各自飛”。這不僅是法的要求,更是對良知的拷問。
近期,確山法院審結了一起民事起訴離婚案。原告魏某經(jīng)人介紹結識李某,二者登記結婚十余載后,魏某卻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以及被告經(jīng)常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為由,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庭。原告訴稱,自從嫁與李某,兩人就經(jīng)常為生活瑣事吵架,但是為了兩個孩子,原告一直忍讓,而被告李某一直未轉變態(tài)度,經(jīng)常無故對她實施家庭暴力。2015年8月,魏某曾向確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后因證據(jù)不足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時隔近一年,魏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
而被告李某辯稱,原告所說不切合實際,二人感情尚好,不同意離婚。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供養(yǎng)家庭,2011年因病導致偏癱,生活上仍需他人照顧。原告在給被告治療一段時間后便外出打工,將被告留在家中與其分居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夫妻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所謂“夫妻間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是指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在生活上互相照應,在經(jīng)濟上互相供養(yǎng),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為支柱的義務。 法院認為,被告目前身患疾病,需要原告給予生活上的照顧、經(jīng)濟上的幫助和情感上的呵護,共同維護愛情的純潔、高尚。且原告所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婚姻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的關愛和包容為社會和諧文明注入朝氣與活力。作為夫妻更應持有一顆患難與共的決心和責任心,彼此扶持才家庭才能幸福美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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